关于开展黄石市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1-22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等文件精神,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将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中央、省属驻黄单位(以下统称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6年7月22日至8月23日

  三、年审办法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各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和用工合同。

  (二)《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三)2015年度末单位全体职工(含劳务派遣性用工和季节性用工)花名册。

  (四)2015年6月和12月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单。

  四、年审要求

  (一)中央、省属在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属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或由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无业、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3.有适应的岗位并全日在岗;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2015年度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6.依法缴纳全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的辞退、开除、终止合同等处理,应报所在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凡已领取工商法人执照的企业,或属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单独填写《黄石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参加年审。

  (五)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所在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年审地址

  (一)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黄单位到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进行年审。

  (二)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到各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规定,未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咨询电话:

  1.黄石市残联:6529139

  2.黄石港区残联:6222978

  3.西塞山区残联:6480196

  4.下陆区残联:5336826

  5.铁山区残联:3260893

  (三)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5号。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