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项目物资及仓储管理,确保辅助器具项目物资得到有效利用,保障辅助器具仓储的安全工作,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辅助器具的采购
第一条 在市残联党组、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辅助器具采购要根据项目要求,依照项目实施计划(办法),制定辅助器具采购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公开招投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依法合规采购相应辅具。
第二条 项目物资由辅具中心指定物资管理员专人负责,物资管理员职责包括:
(1)做好物资入库和出库清点、登记、造册工作。
(2)做好物资的仓库管理工作。
(3)做好各种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安全。
第三条 物资管理员根据项目下达的任务数、采购数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应将物资的型号、数量填写入库单,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共同签字确认,及时归档,同时建立物资库存台账及电子档案,并保持数据一致性。
二、辅助器具的发放
第四条 市残联根据项目下达各地的任务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按残疾人口比例等因素有计划地发放、分配物资。
第五条 物资出库,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提交物资发放清单,并经分管领导签批,物资管理员根据同意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物资,接收单位在收到物资时,应出具物资清单,加盖公章并回传。个人申请辅助器具的须完整填写《辅助器具发放审批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管理员发放,申请人在收到物资时应亲笔签名,并注明物资的型号、数量。
第六条 信访、慰问、临时性救助及其它项目物资的申请,要完整填写《辅助器具发放审批表》。发放时应审核受益人是否符合项目文件要求,申请信息应填写详细,包括姓名、残疾证号码、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等,申请数量较少由分管领导审批,数量较大时要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做好资料的存档。
三、辅助器具的使用
第七条 辅助器具使用人(领取人)自签字起,即表示同意对辅助器具使用人的安全负责,对使用辅助器具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残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八条 原则上受益人在辅助器具使用期限内或超过使用期限仍可正常使用的,不重复发放同类辅助器具,确因辅助器具损毁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在提供图片等证明资料的前提下方可再次申领。
第九条 受益人死亡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辅助器具,经家属或者本人同意,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回收清点进仓并登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统一处理。
第十条 对暂时借用辅助器具的,由借用人填写《黄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租借登记表》,并依约定按时归还。对到期未按时归还的,经办人负责追回。
四、辅助器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残联要建立辅助器具发放台账,物资管理员要及时核对物资,实行年盘点制度,并将盘点结果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员负责每季度将入库汇总、出库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存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如是上级单位下拨的物资,应提供物资分配文件及物资价格清单,作为入库依据;采购物资,采购人员需提供商品采购清单,方便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要求各县(市)区残联对下拨所有物资上报项目受益人汇总表。市残联安排专人对下拨的项目物资进行抽检回访,填写回访记录,回访内容包括受益人领取的物资型号、数量,是否有收取费用等现象。
第十四条 做好物资仓储安全工作,切实做好物资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1)禁止在仓库内吸烟;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4)禁止在仓库内存放杂物、废品;
(5)禁止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禁止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禁止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禁止在仓库内乱放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十五条 对于保管和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市)区残联参照执行此制度。
黄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2018年3月26日
辅助器具发放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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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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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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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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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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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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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名称(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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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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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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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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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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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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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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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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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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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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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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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辅助器具使用人(领取人)自签字起,即表示同意对辅助器具使用人
的安全负责,对使用辅助器具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残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