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9-12

各县(市)区残联,新港园区社发局:

经市残联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现将《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1日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市残联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残疾人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残疾人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残疾人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信访政策,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谋利造福。

    第四条  对残疾人来信、来访应当做好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残疾类别、问题类别、来信来访人数、来信来访日期、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处理意见、办理去向等。每年年底对信访件进行分类梳理、统计、分析。

    第五条 及时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所有来信统一编号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处理或回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对来访者,做到随来随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案件,应在1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重要信访案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签字批示。要与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并依靠上级信访部门,主动汇报,争取支持。

    第七条  对来访者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告他人,不准无理取闹。

    第八条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来信来访要认真登记,结案后要整理归档。

    第九条  实行信访首问、首办责任制。残联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者,耐心解答来访者的问题,若不能解答,要引导至相关部门给予具体解答。

    第十条  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按轻重缓急,及时答复,做到处理及时、准确、不丢、不漏,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一条  落实好领导接访日制度。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采取“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第十二条  对市残联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残联联合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残疾人来访,免费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无偿地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信访涉及到的层级和科室,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上交矛盾。对越级上访的,要及时向下转办、交办。

    第十五条  不属于残联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并告知来信来访者。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市信访工作部门,并通报省级残联。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应该解决的问题,顶着不办或借口推诿、拖延,造成继续上访或因工作不到位,酿成事端扩大事态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