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6-11-2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强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省民政厅要在2013年9月底前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具体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

  (二)科学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

  各地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市、州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

  规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示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代发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建立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市、县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县两级相应开展核对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动态管理

  201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确有需要的还要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省编办会同省民政厅尽快研究制定按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倾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照鄂政办发〔2004〕37号和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省级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