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6-11-2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99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

  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