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9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鄂政发〔2018〕37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制定实施《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黄政办发〔2019〕01号),标志着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项目救助向制度化保障转变,能够更好地为广大残疾儿童创造健康成长、平等发展的环境,有助于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增进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
二、《救助制度》主要内容
黄石市《救助制度》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救助对象条件。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明确了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经费保障、定点机构,明确了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和辅助器具类的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了稳定经费投入机制;明确了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管理。第三部分救助流程,明确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检查评估等各方面、各节点的办理服务程序。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
三、受助儿童的救助流程
1、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确定。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3、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1)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通知并组织残疾儿童到本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
(2)选择异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审批同意并提供转介服务。
4、经费结算。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办法。
5、检查评估。每年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助制度》的亮点特色
一是扩大了年龄范围。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对象年龄为0—6岁,湖北省《救助制度》规定为0—10岁。结合黄石实际,黄石市《救助制度》将救助对象年龄范围扩大为0-15岁。
二是取消了经济条件限制。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低保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湖北省《救助制度》没有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作出限制。我市与湖北省《救助制度》一致。
三是简化了工作流程。湖北省《救助制度》要求在县级层面操作和管理。黄石市《救助制度》要求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受理、实施和经费申请等事项,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等。
四是拓宽了救助标准范围。黄石市《救助制度》0-10岁受助儿童救助标准与湖北省《救助制度》一致,0-6岁受助儿童补贴经费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10岁受助儿童补贴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延伸了补贴标准,规定11-15岁受助儿童补贴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